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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s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与入住客人之间所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应遵循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指法律或依据法律制定的规范、下同)或一般公认的习惯执行。
  2. 当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约时、尽管有前项规定、该特约应优先适用。

宿泊契约的申请

第2条

  1. 希望向本酒店申请宿泊契约的客人、应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宿泊者姓名
    2. 宿泊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宿泊费用(原则上按附表第1的基本宿泊费用计算)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超过前项第2号所定的宿泊日期继续住宿、本酒店将视为该请求为新的宿泊契约申请、并按此处理。

宿泊契约的成立等

第3条

  1. 宿泊契约在本酒店承认前条申请时成立。但如果本酒店能够证明未予承认、则不受此限制。
  2. 根据前项规定、宿泊契约成立时、客人需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不超过宿泊期限(超过3天的为3天)基本宿泊费用的申込金、金额由本酒店规定。
  3. 申込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申込金将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抵扣。若有余额、将在根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4. 如未能在第2项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込金、则宿泊契约将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込金支付期限时已通知住宿客人该事项的情况下。

免除申込金支付的特约

第4条

  1. 不受前条第2项规定的限制、本酒店可同意在契约成立后免除支付申込金的特约。
  2. 在承认宿泊契约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込金、并且未指定申込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本酒店同意了前项特约。

设施中的感染防控措施合作要求

第4条之2

本酒店可以根据《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拟入住者协助执行相关的防疫措施。

宿泊契约拒绝

第5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拒绝签订宿泊契约。然而、本项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的情形以外、可能拒绝提供住宿。

  1. 如果宿泊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2. 因客房已满(人员)而无法提供空余房间时。
  3. 如果拟住宿者被认为可能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
  4. 如果拟住宿者被认为属于以下情况:
    1. 根据《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防止法》(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定义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第2条第6号所定义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2.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团体。
    3. 在法人中、有暴力团成员担任职员的情况。
  5. 如果拟住宿者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
  6. 如果拟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7. 如果住宿要求涉及暴力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除非拟住宿者要求根据《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消除社会障碍)。
  8. 如果拟住宿者对酒店提出的要求(根据《旅馆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之6的规定)反复提出、且该要求的实施可能会给酒店带来过重负担、并显著影响对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能力。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
  10. 如果符合都道府县条例第(条)(第号)规定的情况。

宿泊契约拒绝的说明

第5条之2

拟入住者在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拒绝签订宿泊契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本酒店提供拒绝的理由说明。

宿泊客的契约解除权

第6条

  1. 宿泊客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宿泊契约的请求。
  2. 如果宿泊客因其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宿泊契约(但不包括在第3条第2项规定下、本酒店指定申込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但宿泊客在支付前解除契约的情况)、本酒店将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然而、如果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约、在同意该特约时、本酒店仅在告知宿泊客关于解除宿泊契约时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此条款。
  3. 如果宿泊客未提前联系、且在宿泊日当天的晚上11点(如果已明确预定到达时间、则以该时间为准、超过该时间后)仍未到达、本酒店可视为该宿泊契约已被宿泊客解除并进行相应处理。

本酒店的契约解除权

第7条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解除宿泊契约。但本项并不意味着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的情形以外、会拒绝提供住宿。
    1. 如果宿泊客被认为可能在住宿中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已被认定为实施了此类行为。
    2. 如果宿泊客被认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法人中有暴力团成员担任职员的情况。
    3. 如果宿泊客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言行。
    4. 如果宿泊客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5. 如果住宿要求涉及暴力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但宿泊客要求根据《残疾人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如果宿泊客反复提出根据《旅馆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给酒店带来过重负担、且严重影响对其他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
    7. 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8. 如果符合佐贺县旅馆业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情况。
    9. 如果宿泊客在寝室内吸烟、对消防设施进行恶作剧、或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相关的必要规定)。
  2. 如果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宿泊契约、则不会向宿泊客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宿泊契约解除的说明

第7条之2

宿泊客可以要求本酒店在根据前条规定解除宿泊契约的情况下、提供解除契约的理由说明。

宿泊登记

第8条

  1. 宿泊客须在宿泊日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注册以下事项:
    1. 宿泊客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需提供国籍及护照号码
    3.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宿泊客打算通过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所述的费用、则必须在前项注册时提前出示相关支付方式。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1. 宿泊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4点至次日早上10点。但若连续住宿、除到达日和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本酒店可根据前项规定之外的情况、提供超出规定时间的客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附加费用:每小时1、000日元(不含税)。

利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宿泊客在本酒店内应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具体营业时间请参照提供的宣传册、各处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进行查询。
前台服务:7:00~23:00
早餐:7:00~9:30

料金的支付

第12条

  1. 宿泊客应支付的宿泊费用等的详细内容、按照附表第1的规定执行。
  2. 前项所述的宿泊费用等的支付、应通过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可替代支付方式、在宿泊客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收费时、在前台进行支付。
  3. 即使在本酒店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宿泊客自愿不入住的情况下、仍需支付宿泊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酒店在履行宿泊契约及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这些合同而给宿泊客造成损害时、将负责赔偿该损害。但如果损害并非由本酒店的过错所致、则不适用此条款。
  2. 本酒店已购买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如火灾等突发事件。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1. 如果本酒店无法向宿泊客提供已约定的客房、将在获得宿泊客同意后、尽可能安排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如果本酒店在前项规定的情况下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则需支付违约金相当的赔偿费用给宿泊客、该赔偿费用将抵扣损害赔偿金额。然而、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并非本酒店的过错、则不支付赔偿费用。

寄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1. 本酒店原则上不处理寄托物等。
  2. 对于宿泊客在本酒店内携带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丢失、损坏等损害、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然而、对于宿泊客未事先告知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除非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酒店的赔偿限额为10万日元。

宿泊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保管

第16条

  1. 如果宿泊客的行李在住宿前已到达本酒店、只有在本酒店确认的情况下、本酒店将负责保管、并在宿泊客办理入住时交还行李。
  2. 如果宿泊客在退房后遗留行李或随身物品、本酒店原则上将等待所有者的询问并根据其指示进行处理。如果没有收到所有者的指示、贵重物品将在发现之日起7天内交至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在一个月后处理。然而、饮料、香烟、杂志以及可能影响卫生环境的物品、或其他明显属于废弃物的物品(如已损坏的物品)、即使在保管期限内、也会在次日处理掉。
  3. 在前两项情况下、本酒店对宿泊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第一项适用前条第1项的规定、第二项适用同条第2项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7条

宿泊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托车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的管理。然而、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如果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宿泊客的责任

第18条

如果因宿泊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则该宿泊客应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附表1 宿泊费用等的计算方法

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内訳
宿泊费用
  1. 基本费用(房费)
  2. 消费税
  3. 入汤税

备注:基本宿泊费根据收费表计算。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

解除契约通知的
接收日期
不到场
当日
前日 两日前 三日前
契约
申请人数
一般
9人以内
100% 80% 50% 30%
解除契约通知的
接收日期
不到场
当日
前日 2~3天前 4~19天前 20天~1个月前
契约
申请人数
团体
10人~
100% 80% 50% 20% 10%

注释

  1. % 是指违约金与基本宿泊费用的比例。
  2. 关于团体预订客户的取消规定

    ◇连续住宿预订【全部】取消规定

    对于连续住宿的预订、如果同时取消所有的住宿日期、则每个住宿日期(按房间计)将根据取消费率收取取消费用。

    ◇连续住宿预订【部分】取消规定

    对于连续住宿的预订、如仅取消部分住宿日期、则每个被取消的住宿日期(按房间计)将根据取消费率收取取消费用。

    ◇【部分人员减少】取消规定

    若预订人数部分取消、无论原预订人数多少、均按取消人数(按房间计)根据取消费率收取取消费用。

邮编:843-0022
佐贺县武雄市武雄町大字武雄40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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